5.2 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的处理方法


5.2.1 防火涂装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,应按本规程附录A填写。
5.2.2 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应按下列方式处理:
    1 经返工重做的检验批,应重新进行验收;
    2 通过返修或重做仍然不能满足要求时,不得通过验收;
   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,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视为合格;
    4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,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,能够满足结构防火要求的检验批,可视为合格。

条文说明

5.2.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GB 50300-2013的规定,给出了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,这些不同的验收处理方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,在保证钢结构防火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条件下,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,非正常情况的处理,分以下三种情况。
    (1)在检验批验收时,其技术性能不能满足本规程的规定时,应及时返工重做,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,如果能够符合本规程的规定,则认为该检验批合格。
    (2)当个别检验批发现原材料质量等不能满足要求,且缺陷程度比较严重,或验收方对质量看法有较大分歧而难以通过协商解决时,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检测,并给出检验结论,当检测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,该检验批可通过验收。
    (3)一般情况下,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给出的数据是钢结构防火安全的最低限度要求,而设计一般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,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规范的要求,两者并不矛盾。对于经检验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,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钢结构防火要求的情况,该检验批可以通过验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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